关于机动车报废法规规定及操作程序
1.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主要区别
实施前,由机动车所有人先到车辆管理所申请,然后将达到报废的车辆交售到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在公安交通管理有关部门监督下解体后,机动车所有人凭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再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实施后,机动车所有人直接将车辆交售到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由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后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减少了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手续的两个环节,方便了群众,有利于提高机动车报废回收率。
3.目前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程序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遗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向回收企业提交书面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核对发动机号、车架号并解体(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同时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等相关资料专人送交给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并向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注销证明。车辆管理所及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好台帐,详实登记相关信息。
4.报废标准: 见附表
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